教学仪器使用制度
一、各任课教师需做演示实验,要提前一天将实验通知单交给实验教师,仪器使用前双方协同检查调试,用毕及时交回。
二、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分组实验,要提前三天将实验通知单交给实验教师,并主动配合共同准备。实验完毕要认真清点,仪器如有损坏、丢失,要如实记录,酌情处理。
三、安全使用仪器设备,杜绝盲目操作,确保师生安全。
四、学生在实验中丢失和非正常损坏仪器,任课教师要负责追查责任,责成当事人负责赔偿。五、教师使用仪器如有损坏,一律履行登记手续,如属贵重或精密仪器,应打专题报告请示领导处理,处理结果要报市教学仪器供应站备案。
六、教师使用仪器,必须熟知仪器的构造、原理,了解使用注意事项,严禁盲目操作或随意拆卸。
七、药品的领取、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。剧毒药品领用时,要详细记录,如有剩余要及时收回。废液要妥善处理。
八、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,要追究管理人员与使用者的责任,严肃处理。